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权和期货。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由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如果一项金融资产被划作交易性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获取差价,而且企业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是短期获利。所以,旧准则下的仅仅是为了出售获利而进行的短期投资,应当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2.该项金融资产必须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在市场上有报价,从而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取得或者说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该项资产还可以随时变现。
3.该项金融资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基金单位,也可以是以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但其必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同时将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到“投资收益”科目下;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与旧准则不同,新准则下,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直接加总入初始确认金额即公允价值,不再单独列为应收项目。例如:
(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活跃的市场,当企业决定抽回资金时,可随时在证券市场上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售出。售出时应按此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
如果在期末结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则会增加或冲减企业利润,因此在该项投资处置前公允价值的变化会一直影响企业利润的增减。但事实上,投资的损益并未实现,如果在期末就将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现实的损益,会虚增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增加企业的税赋负担,这是不合理的。同时,这种处理方法也给企业人为地调整账面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应该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在投资的损益实际实现时再予以结转;在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进行自行调节,并于最终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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