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应付票据期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期初余额)-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
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期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5.“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本期预交的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但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
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交所得税期初余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注:公式中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6.“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所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罚款、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等。此外包括支付的销售费用,及支付的制造费用。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管理费用+支付的销售费用+支付的制造费用
代开银行转账回执单公司【微信号:W8227888】提供银行转账凭条、手机银行电子回单、ATM转账小票等业务,覆盖北京、上海、南京、天津、深圳、广州、苏州、宁波、青岛、无锡、大连、南宁、武汉、郑州、成都、重庆、杭州、长沙、佛山、泉州、济南、合肥、南通、西安、福州、东莞、烟台、常州、徐州、温州、太原、沈阳、长春、厦门、南昌、珠海、海口、贵阳、昆明、兰州、银川、西宁、石家庄、哈尔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