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些客户要求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即开具发票给他们,但是,产品未交付甚至还未生产完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如果先开具发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要缴纳,但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符;如果不允许提前开具发票,但这会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请问该如何处理?
【分析】
(1)关于发票开具时限
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结论】
若已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此时提前开具发票应该风险不大,但需要按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2)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4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由于在开具发票时,产品还未完成生产,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上述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也不应确认收入,故不需作税会差异调整。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醒】签订合同收取定金后开具发票,会造成流转税上的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增加财税管理、监控的工作量,除开拓业务所必需,建议尽量少用。
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税法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税法规定的四个确认条件基本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只是所得税的确认收入条件中没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要求,即没有接受会计准则认可的谨慎性原则。
【案例】甲企业2018年10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60万元,成本8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如果乙企业2018年11月15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800借:应收账款160
贷:库存商品8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0
在申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也未申报。
【分析】在申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0万元;
【提示】巧妙利用“分期收款方式”应对,将所谓“隐瞒”收入的“偷税”演变成合理合法的“延期纳税”。
【提醒】如果提前开具全额发票并交付对方,则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权利,不再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
(1)吉地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入网费必须一次性全部计入所得税收入;
(2)江苏省内部会议纪要,按照一次性计入收入(内部掌握);
(3)冀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该在3年内均匀计入收入,支出的费用应该不短于3年摊销;
(4)河北国税(2010)规定:按照收益期分期确认收入,
财会【2003】16号文件规定:关于一次性入网费,规定应该记入“递延收益”,如果没有合同规定又无法判断受益期限的,应按照不短于10年摊销。
国税函【2008】875号: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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