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IAS17)对融资租赁作如下的定义:“融资租赁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名义上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SFAS13)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四条确认标准:(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合同的条款中包括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低价承购选择权(bargainpurchase);(3)租赁期(包括续约选择权在内),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其剩余经济寿命的25%以内,则这管其他条件是否满足,以荐租赁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4)最低租赁付款额(minimumleasepayments)的现值至少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价值在它剩余经济寿命的25%以内,这一条款则不适用。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该是承租人增资借款利率(即承租人为取得租资资产借入资金而接受的利率),除非有证据表明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较其增资借款利率为低。如果租赁合同不能满足以上四条标准,则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融资租赁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因而具有明显的购置特征。
具体而言,融资租赁主要有以下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以上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
(2)拟租的设备系用户自行选定的特定设备,租赁公司只负责按用户要求融资购买设备;
(3)完全付清。基本租期的设备只租给一个特定用户使用。租金总额=设备货价-+前项资金的延付利息+利润-设备期满时残值;
(4)不可撤销。基本租期内,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无权取消合同;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经济上使用权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权。
关于融资租赁,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作了下列规定: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应向国家批准成立的租赁公式办理,租赁期限的一半。
(2)租赁设备的租金总额,包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租赁手续费与利息。
(3)承租企业需要按合同定期支付租赁费,所付的租赁费实际上具有分期支付固定资产价款的性质,所以作为资本支出处理。
(4)对租入固定资产处在安装调试阶段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5)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其折旧在成本中列支;租赁设备应付的租赁费,不能再列入成本费用之中,而应冲减企业的长期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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