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作假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银行电子回单     |      03-25
无形资产作假的常见手法
无形资产是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或自创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具有物质实体的资产。
递延资产主要是指递延费用,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意义。因此,要注意它们形成和取得的正确性和合规性,转让、投资的真实、合法性,价值摊销的正确性,以及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额的真实性,防止虚报财产价值,虚列企业盈利。
一、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五个特征:
①不存在实物形态,但并不是所有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都是无形资产。如应收帐款,长期投资等;
②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③持有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它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它会随着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而立即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价值;
④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帐;
⑤无形资产不能离开有形资产而独立存在。
无形资产是资产类帐户,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作假的常见手法
1、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做假的。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帐,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
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小编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3)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
企业明知计价不合法、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帐。
4、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
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协议或企业申请书的规定期限及有效使用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誉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誉年限确定。
(3)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作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来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有的价值和特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工作中,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企业通过随时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来调整金额,是否达到合情合理来虚调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作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作帐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企业不择手段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小编的想法,我们办理银行转账凭条公司有许多小编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代办汇款回执单公司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小编,并且都有相关小编的详细资料。
代开银行转账回执单公司【微信号:W8227888】提供银行转账凭条、手机银行电子回单、ATM转账小票等业务,覆盖北京、上海、南京、天津、深圳、广州、苏州、宁波、青岛、无锡、大连、南宁、武汉、郑州、成都、重庆、杭州、长沙、佛山、泉州、济南、合肥、南通、西安、福州、东莞、烟台、常州、徐州、温州、太原、沈阳、长春、厦门、南昌、珠海、海口、贵阳、昆明、兰州、银川、西宁、石家庄、哈尔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城市.